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首播后,风靡全球。经授权,中国中央电视台少儿云主机域名频道以及爱奇艺、腾讯、优酷、PPTV、芒果TV、豆瓣等国内各大视频平台对该动画片进行了播放。《小猪佩奇》深受少儿喜爱,累计播放量一直蝉联各大视频网站的热播榜单前列。娱乐壹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给国内17家公司,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母婴、食品等。此外,娱乐壹公司在全国多家媒体对《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小猪佩奇品牌玩具、图书等衍生产品做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小猪佩奇品牌的玩具、积木、音乐、图书等衍生品亦风靡大街小巷。
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标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虽销售了涉案产品,但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根据商标法规定,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确定,被告只销售了3件涉案产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律师费用过高,“小猪佩奇”动画形象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作为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并未实施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小猪佩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与属于第11类的灯具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也并非关联商品,因此,涉案“小猪佩奇”注册商标在本案中予以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须为驰名商标,故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
法院根据被告陈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文章转载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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